民营企业账务监交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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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不赞成会计人员去做企业财务总监,原因如下: 1、做为一个职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分为很多个模块,财务分析,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内部稽核等等,每个模块又划分很多子任务,而财务总监需要具备的能力是全方位的能力,不是某一个能力强就可以胜任的。作为职业的财务人员,应懂得自己哪些能力缺失,从而在工作中去弥补自己的短板。而不是在缺什么补什么的过程中,丧失了职业原则。

2、财务工作是讲究证据和流程的。任何一项决策的出台都有其依据。而民营企业的财务决策更多是靠老板个人意志。一个不具备独立人格的会计人员,又如何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呢?如果这个判断出了问题,又是谁的错?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会有个别极具天赋的会计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实践,最终具有了财务总监的所有技能,并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决策权。但我们不必拿特殊的个例来挑战现实的可能性。

3、作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的会计人员,应该有自己的职业规划和目标。如果你不想只做一个小会计,那么请你做好成为大会计师的准备——提升学历,考取证书,积累经验,拓展人脉……当你具备了更多的可能,你选择的余地才会更大。而不是局限于眼前,把会计当作一种谋生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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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任免当然由企业自己说了算,在新老财务人员交接工作时也不存在什么政策上的限制。财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具体要求是:

1、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图章、计算器、保险柜、工作日志、历史资料、明细表、数据磁盘、软件系统等。

2、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对已经受理但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当填制完毕;对未完成的事项,应当注明详细处理过程。

3、在单位主要或者出纳人员的监交下,移交和接收双方逐项核对移交清单,并逐项注明移交双方是否已经清点。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4、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应当在移交注册簿上签名,并在移交日签章。

移交人在交接前,发生了贪污、舞弊、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己经办理财务交接而“一推了事”;如果因交接不清、工作未完成而导致的财务处理差错,或者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的,即使已经办理了移交手续,也不得因此而免除其承担的经济责任,需要退回去处理。而且对于担任出纳、财务成果核算等重要财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因为熟悉企业内部财务系统,为防止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必须交接完成后为原企业继续工作两个月后才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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