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可以跨行业么?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一业多会”,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名称管理问题上,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一业多会”,比如北京、上海可以设立房地产协会,区一级也可以设立房地产协会。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应禁止“一业多会”,理由是如果允许“一业多会”会造成社会团体(即现在所谓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混乱。从《条例》的最终规定看,立法者明显采纳了第二部分观点,禁止“一业多会”,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2007年修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时,在名称问题上仍然沿用了修订前的《条例》的提法。
与禁止“一业多会”规定相配套的是,社会组织的名称要冠以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及业务范围、成员特征和组织形式。《条例》实施15年来的实践表明,禁止“一业多会”的规定在抑制社会组织数量盲目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禁止“一业多会”的规定不符合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一般规律,也存在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了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如有些城市限制了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多个重要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二是违背了企业自主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的要求,由于同一地区、同一业务领域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领域内存在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非公有制企业,即使不想参加强制性纳入的行业协会商会也无法选择退出。新《条例》关于“对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多个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适度整合,推进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规定,将有力推动“多会并存”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