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什么女孩?
1. 首先,江歌是因为帮朋友挡刀而死,这个帮朋友挡刀的行为,不能否认具有不法性,但是也不能否认具有侠义精神,因此说江哥是“好人”没问题;
2. 刘鑫对江哥的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人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为实施必要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必要的报酬。而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并未约定由刘鑫实施相应的救助措施(比如报警、呼叫救护车)。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的角度来讲,刘鑫都为江哥承担了本应由江哥自己承担的救助费(医院费用)以及部分丧葬费(葬礼费用)。可以说刘鑫对江哥尽到了管理人责任,也支付了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所以此时刘鑫对于江哥的损失有补偿义务。
3. 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失增加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担财产损失。本案中,由于陈世峰的原因导致江哥受伤死亡,陈世峰系直接侵权人,应当对江哥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90%左右);但由于刘鑫对江哥负有无因管理之债,且该项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因此刘鑫对于江哥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10%左右)。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法院最终判决陈世峰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25856.5元,扣除已支付的12万元,还应支付605856.5元;刘鑫对上述款项中不超过10%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