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合法吗?
水利工程基金(简称“水建基金”),是指为筹集和利用资金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专项基金。 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其建设用途分为下列四类: 一类是公益性项目,以解决防洪、排涝、灌溉、防旱、发电等为主要功能; 二类是准公益性项目,以解决供水、水土保持为主,兼顾发电等功能; 三类是经营性项目,具有供水、灌溉、旅游、水力发电等功能; 四类是为保护水库安全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1985年9月财政部《关于对水利建设征收事业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从事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根据工程成本和水土保持设施投入情况,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予以补助。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江河湖泊和其他水域滩涂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在确定重点防洪对象时,应当考虑河道、湖泊、水库溃坝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对已经建成的防洪除涝工程,应当加强管理,逐步进行加固和改造。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防洪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抗洪救灾中勇担风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