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什么时候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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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资立[2022]115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2022年9月6日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09号)。经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明,公司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证券”)之间存在的纠纷案,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公司对涉及该诉讼的事项均履行了披露义务,所涉诉讼的进展亦及时进行了披露。但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三季度报告未披露上述案件相关情况,直至2021年4月30日和2021年10月28日才分别予以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及更正信息披露瑕疵 经查明,公司在《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中,对协议的主要条款描述与实际签署的协议存在差异,构成信息披露瑕疵。同时,公司在《关于对山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向东、刘炜、姚晓博、郭兴利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知悉并认可前述信息披露瑕疵后,未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也未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进展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对吉电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张振宇等六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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