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如何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2、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优惠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3、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之和,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等。 4、纳税人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凡能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进行核算的,允许计入企业经营费用;不能分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其利息支出不得全额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也不能单独核算的(如与融资有关的差旅费应视同利息支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发生额和可能负担的利率情况,确定是否记入当期损益以及记入哪项科目。
例如,你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4.8%,到期还本付息,那么,你的营业外支出=50万+50万*4.8%=50.9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收入规定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即“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以债权人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不同。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有利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配比原则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有利于均衡企业利息收入的分配,消除或减少因债务人付款时间的滞后或提前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负波动的影响。
此外,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确认原则。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纳税人应在经济利益已经确定收到、并且可以合理准确核算时确认利息所得的实现,而不论相关款项是否收到。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纳税人计税,应采用的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得基础,利息所得在应付的那一天可予以扣除,并需缴纳所得税。法国税法则规定,从债务所得的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时征税,但纳税人如果能够证明利息产生于以前年度的,可选择在产生当年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