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董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相应条款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无须修改合伙协议相应条款,但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八条 出资不足的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法对该合伙人丧失效力: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破产清偿债务;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伙人发生了丧失合伙资格的事由,该当事合伙人丧失继续合伙的权利,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由该合伙人享有或承担。对于其他合伙人与该失去合伙资格的当事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在合伙人丧失合伙资格时,其他合伙人不可以当然地取代该项出资而成为新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