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制区有几个?
我国共有67个地级行政区,其中43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12个盟;49个县级市(其中38个由地级行政区代管)、151个县、117个市辖区。
在我国的行政架构中,省级以下的地级、县级和乡镇级行政单位都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州/府/郡/县/旗以及镇人民政府,它们不是一级政权机关,而是二级政权的派出机构,没有自己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只能执行上级政府的指令。但即使是这样的派生性质的单位也是有自己的独立的行政职能的,比如税务征管等财政职能、公安的执法权、法院的审案权等等。由于这些单位是受制于上级政府,所以一般来说它们的权力不会受到太多的限制。
不过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一些经济特区的建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开始拉大,贫富分化现象开始出现并不断加剧,社会矛盾凸显。为了稳定社会、平衡利益关系,需要加强地方政府的权限尤其是财力的分配权限从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于是从1985年起,中央对县级政府进行了财政包干,即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管理、预算包干,随后又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形势下,县级及以上的地级行政区域被赋予了相应的自主权,虽然仍属于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在许多方面已经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行甚至高于后者,成为一级主权单位了。
至于那些乡镇一级的基层政府就更不用说了,很多连宪法上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算不上,仅仅作为行政组织的附属品而存在,实际上已经是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派出机构或下属部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