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护栏违法吗?
关于《住宅设计规范》第5.8.2条,这个规定是强制性的条文,即必须执行。 不过大家知道对于“窗台”和“阳台”这两个概念的划分其实是有争议的——比如《建筑术语词典(第一版)》就认为应把10cm以下的台面划为窗台,超过的则称为“阳台平台”[1]。所以《规范》如此规定其实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由于《规范》的强制性地位,只能如此解释:
一、楼高9米时,无论阳台是否封闭都必须在阳台栏杆或栏板高度上加10cm; 二、楼高大于9米而小于13层时,封闭式阳台只须在阳台栏杆或栏板高度上加10cnm;非封闭式阳台在《5.8.4条》规定的栏杆或栏板高度上再加1.05m(室内净高的1/2)。 三、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3层时要执行《5.8.4条》的规定了。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
1 楼高与防护栏杆高度的对应关系并不固定,需要根据不同的环境特征来定 2 对开放式的阳台,其安全高度由两个独立的部分组成,而不是统一取值 3 关于楼高大于9米的,对开放式阳台加1.05m的解释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开放式阳台的高度本来就已经高于9m了,再增加这么高一个高度实在没有意义!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开放式的阳台加1.05m是根本不合理的,除非用“室内净高的1/2”这样的描述去取代“开放式阳台的安全高度比封闭式阳台多1.05m”这样的表述。
另外我注意到《规范》中还有一个条文值得商榷: 第7.2.6条:七层及七层以下住宅,每套可设一处敞开式阳台或外廊,且阳台外廊不应低于0.90m;八层以上住宅,每套可设两处敞开式阳台或外廊,且阳台和外廊总面积不超过室外露台面积的一半。 这显然是沿袭《建筑设计通则》(GBJ 37-86,已废止)中的条款内容。但该标准已经于2003年废止,而新的《规范》至今都没有做出修改,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