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摔伤应该索赔吗?
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方式。
看第二个法条就知道,学生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是否应该赔偿,需要判断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的管理职责。 如果没有尽到以上两项义务,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尽了义务,自然不用承担责任。
那么接下来就分析一下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 我看了下问题描述是学生在上乒乓球课过程中,因为球台太低导致滑倒受伤。根据描述来看,似乎学校没有责任。但是问题描述又提到“但事发时正值冬季,校园里所有的运动场都铺上了厚厚的防滑草垫”。所以问题是学校的运动场地是不是配备了足够的安全措施。
首先,从一般常识来看,冬天进行室外活动,最好是有防滑措施;其次,从题主的描述来看,学校确实配备了足够的防滑设施(当然,如果能证明学校提供的防滑设备不够,那就另当别论) 最后,我们来分析学校体育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和程度。 结合题主的描述,我揣测可能是这样:校方事先告知了参加乒乓球课的学生有保暖服可供借用(或者准备),但是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校方事前告知了学生在打乒乓球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滑倒并因此受伤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校方事前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方案。
也就是说,虽然校方提供了必要的防滑设备,但是在应对突发状况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没有起到一个良好指导者应起的作用,存在一定过失。至于这种过失的程度如何,就只能由您来衡量了。 但是,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都负有高度注意的保护义务,对学生自行参加的户外活动,只要其尽到了提醒和告知的义务,通常都不用承担额外的安保责任。 举个例子:某高中生在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扭伤腰部,向学校提出要求赔付医疗费,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一般来说是不会支持的!原因就是打篮球本身属于一种具有对抗性、高风险性的团体运动,参与这种体育运动,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比赛前,学校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比赛过程中给予适当警示,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需要再为学生的受伤承担额外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