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要约投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的有价证券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上述出资形式中的“实物”应作广义理解,并不限于实体物的资金投入,还包括无形资产的投入,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域名等的价值评估及作价。但股东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必须经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确定相应的出资期限,超过该出资期限未缴足注册资金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逾期未交付出资的违约金或者利息计算标准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企业法人不得减资,否则,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工商部门对法人减资只能备案,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就是企业承担的债务限额,股东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按照银行的借款利率计算。理由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