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由谁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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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其实答案很简单,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发生争论和扯皮,就是因为不够“明确”导致的。 首先,我们得弄清楚一个事实: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包含股东会? 回答是肯定的,绝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会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详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所以,当公司出现需要决议的重大事项时,就应当通过股东会进行决策。 例如公司增资、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制定董事和监事的工资标准等(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其次,我们得搞清楚一点:董事会有没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董事会也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行使很多具体的事务性权利(参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完全可以自决一些事情。例如: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自己的薪酬(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那么,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让自己成为公司法人? 我的观点是,原则上不能! 为什么呢? 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参见公司法第十三条)!而且,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个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如果发生了纠纷,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十一条)

所以,如果我要办成这样的案子,我会这样操作: 我会告诉对方(股东/董事/高管),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我是不会签字的,如果你们执意这样做,我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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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和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应当经审批机关审核后,由订立章程的各方当事人签署。”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其章程、有关的合同中写明分公司的名称和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及其他事项,经公司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后,由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因此,您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设立分公司的有关条款,经本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持相应的文件,到拟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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