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章程由谁来批复?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其实答案很简单,但是现实中却经常发生争论和扯皮,就是因为不够“明确”导致的。 首先,我们得弄清楚一个事实: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包含股东会? 回答是肯定的,绝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会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详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所以,当公司出现需要决议的重大事项时,就应当通过股东会进行决策。 例如公司增资、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制定董事和监事的工资标准等(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其次,我们得搞清楚一点:董事会有没有权决定自己的事情?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董事会也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行使很多具体的事务性权利(参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完全可以自决一些事情。例如: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自己的薪酬(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那么,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让自己成为公司法人? 我的观点是,原则上不能! 为什么呢? 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不是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参见公司法第十三条)!而且,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个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如果发生了纠纷,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变更登记(参见公司法第十一条)
所以,如果我要办成这样的案子,我会这样操作: 我会告诉对方(股东/董事/高管),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我是不会签字的,如果你们执意这样做,我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行为无效……